近期,武汉一位昏迷多天的抗疫护士,未被认定工伤,引发热议。据了解,疫情防控中,突发疾病且遇工伤认定难的医务人员不止她一人。由于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他们的工伤认定之路不够顺畅。
沈蓓是武汉市武昌医院杨园街社区第二卫生服务中心主管护师、中医科护士长,3月7日在单位安排的酒店休息时昏迷,但昏迷100多天仍未苏醒后未被认定工伤。武汉市人社局对此称,由于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无法认定工伤。
而《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工伤”条款,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其实,《工伤保险条例》增加“48小时工伤”条款,是将保障范围扩大了,看似更人性化。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的尴尬。因此,该条款还需完善,尤其需要增加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工伤认定的兜底性条款。
不过,在工作实践中并非都在机械套用“48小时工伤”条款,而是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以“工作原因”导致工伤为依据,以更符合立法宗旨为原则做出裁定。如今年3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抗疫期间在家猝死事件,刘医生从未被认定工伤到最终认定工伤的过程,耐人寻味。
刘文雄医生于2月13日凌晨出现了胸痛、气喘等症状,经急救无效不幸离世,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塞。但仙桃市人社局却以其病亡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而三伏潭镇卫生院向仙桃市政府申请复议后,仙桃市政府撤销了此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重作决定。随后仙桃市人社局作出决定,对刘文雄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这绝非照顾抗疫医护人员,而是工伤认定更应当符合立法宗旨。《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就明确:“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见,只要是“因工作”导致死亡,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这才符合立法宗旨,也是在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