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某女士二胎产假过后正常上班,后期想请年休假出去旅游,但单位告知她已经请过产假,今年不再享受年休假规定。她有疑问,特来电咨询:当年请了产假过后,就不能再享受年休假了吗?
解答:咨询员通过了解情况告知张女士,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内,所以她可以享受本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咨询二:张先生是一名退伍军人,从部队退伍后来到淮南市某企业工作了两年,现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愿意再续签并同意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两年支付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此,张先生想问:他之前在部队的军龄能否计算为经济补偿金年限?
解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因此,张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应包括军龄和其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
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 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