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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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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逆向劳务派遣能逃脱责任吗

    摘要:2001年上半年,刘某经人介绍到原某供电公司家属院从事垃圾清运及院内保洁、公厕的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劳务)合同,工资由原某供电公司发放。后公司改制,刘某关系被转移到某电力责任有限公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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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劳务派遣能逃脱责任吗

   期次:第7280期   

2001年上半年,刘某经人介绍到原某供电公司家属院从事垃圾清运及院内保洁、公厕的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劳务)合同,工资由原某供电公司发放。后公司改制,刘某关系被转移到某电力责任有限公司,单位也没有提供双方转移时的交接手续。2010年始,该电力责任有限公司与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协议,双方签订保洁合同、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费用至今,经核算,该笔费用应不包括刘某的社会保险费用。2010年起,刘某的工资由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发放,无签字手续,双方也未签订任何劳动(劳务)合同、未落实社会保险待遇。刘某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没有任何改变。目前,刘某已经在某电力责任有限公司工作超过十五年,某电力责任有限公司一直没履行缴纳社会保险义务。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依法裁决某电力责任有限公司补缴刘某多年的社会保险。

某电力责任有限公司辩称:刘某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刘某所从事的厕所打扫等工作,也不是公司安排的,劳动报酬也不是本公司支付的。刘某系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所聘,具体情况不清,但与我公司无关联。综上,公司不承担任何补缴刘某的社会保险事宜。请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近年为扩大业务范围,我公司与某供电局签署了承包合同,为其提供相关保洁服务。期间,供电局向我公司推荐刘某到我公司工作,并说他家庭困难,让他干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也能照顾下他的生活;按照协议,我公司只负责代发刘某的工资,其他没有对刘某进行日常管理,每天只工作 2 个小时左右,工作后从不承担我公司其他业务。综上,申请人与我公司仅限于小时工作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我公司并不需要承担申请的社会保险办理。

申请人刘某与两被申请人中的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买单”的究竟是哪位被申请人?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某电力责任有限公司一次性补缴申请人刘某2010年1月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基数按全省社平工资60%计算,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比例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后被申请人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县人民法院维持仲裁委的判决。)

本案中为典型的用人单位逆向劳务派遣案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上述两个公司主体资格合格,双方签订的保洁协议,具有劳务外包(派遣)性质,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被申请人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申请人刘某长期在一个岗位上工作15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节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工是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被申请人某电力责任有限公司把原本是本公司的保洁人员转至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且无人员业务转移交接手续。仲裁委认为应属逆向劳务派遣,该电力责任有限公司有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之嫌,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节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之规定。申请人刘某每天就是根据被申请人某电力责任有限公司要求,完成家属院内保洁、垃圾清运、公厕打扫等工作,且长年无节假日、双休日。仲裁委认为,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不认可被申请人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刘某系劳务合同关系。

用工单位通过这种方式使自己原先的员工转变为所谓的派遣人员,使劳动者难以甚至根本无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采用逆向劳务派遣的方式颠倒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改变了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归属,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弹性化用工方式,具有迅速为企业提供所需劳动力、节约企业人力资本等优点,但劳务派遣被滥用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也不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如何进一步防范劳动者的就业风险、工作风险和解雇风险,不但要深刻理解劳动法律法规,掌握劳动立法倾斜立法的本质,还要克服劳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障碍,创设性地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利益,优化就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张西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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