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人日报社

2020-08-20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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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千米井下党旗红

    摘要:铜陵有色冬瓜山铜矿党委着力打造“千米井下党旗红”党建特色品牌,在井下负960米中段新建了“井下党校”,图文并茂的展板,展示矿山党建工作的丰富内容。图为该矿组织新进员工参观井下党校。 汤菁朱利

  • 党员包保传技术

    摘要:为确保让职工在最短的时间内熟练掌握新设备的工作性能,进行安全操作,刘庄综修车间党支部组织开展以“新技能传授我先行”为主题的党日活动。活动中,刘庄综修车间党支部党员与班组职工签定包保协议,一名党员带二至

  • 井口凉意显关爱

    摘要:8月17日,中煤新集二矿在副井口组织开展“夏送清凉”协安慰问活动。此次活动为职工送去西瓜1000多斤,绿茶、矿泉水、牛奶1500余瓶……据悉,该矿自入夏以来,为职工配发了防暑降温药品,公共休息室增设空

  • “零酒驾”宣传深入职工心

    摘要:本报讯“驾车滴酒不沾一生平安相伴”“车行千万里拒酒零距离”??这些是国网淮北供电公司在全公司范围内征集到的拒绝酒驾的宣传口号。该公司驾驶员从自身做起,拒绝酒驾,让“零酒驾”成为常态。8月12日,该公司

  • 农民工老党员喜入“新家”

    摘要:在中铁四局二公司肖王至洋屿高架桥1标项目工地,张四德是全线的专职电工。日常临检、线路维护、器具保养维修,他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眼下,老张正带领班组热火朝天地进行施工电缆的安装。一天,老家辽宁喀左平乔子

  • “地心”深处的点点汗珠

    摘要:持续的高温炙烤不仅让袁店一矿地面热浪翻滚,就连百米井下也是高温升腾。在“地心”深处,有一批敢于拼搏的热血汉子为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奋战煤海挥洒汗水。半路蒸发的汗珠“手拉葫芦生根工作已完成,尾绳旋转器已捆扎

  • 养路工“蒸”战三伏护坦途

    摘要:8月17日,黄山市气象部门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黄山市公路中心歙县分中心道班工人依然坚守一线岗位,为维护“畅、安、舒、美”的公路交通环境而挥汗如雨。经过一个高温多雨的夏季,公路路肩草木长势迅猛。在歙县

  • 界首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摘要: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近日,界首市疾控中心对铅铝加工、陶瓷生产、塑料制造等重点行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图为监测工作人员在天能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针对重点岗位铅烟、铅尘、酸雾、噪声等危害因素

  • 丰富人格权内涵,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摘要:人格权是关系到个人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民事权利。如今,物质生活得到保障之后,人们对尊严的需求就更加强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那么,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哪些亮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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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人格权内涵,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期次:第7418期   

人格权是关系到个人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民事权利。如今,物质生活得到保障之后,人们对尊严的需求就更加强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那么,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哪些亮点呢?

明确人格权涵义,新增“生命尊严”内容

以前的有关法律对“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作了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人格权。民法典则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同时,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生命尊严”包含生的尊严、活的尊严和死的尊严。将“生命尊严”纳入人格权,这就意味着,法律将在更大程度上尊重人对于其生存方式的自我决定。

回应生物医学技术的挑战,禁止基因编辑婴儿

生物技术所引发的人体胚胎、代孕、器官移植、捐赠、生物试验等,都对人的主体性和人格尊严保护带来了现实威胁。尤其是基因编辑技术可能会带来先天畸形婴儿并对人类遗传基因池造成不可逆转的重大损害。为此,民法典作出以下规定:一是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二是为研制新药、发展新的治疗方法等,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告知风险等。三是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回应信息技术的挑战,禁止深度伪造他人肖像一些人利用深度伪造技术,伪造他人形象用于色情影片、广告宣传等。

“AI换脸”则形成了“只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的状况。这不仅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还会搅浑舆论场,侵蚀信任体系。为此,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因此,恶搞名人换脸等行为,如果涉及捏造事实、超过限度,就属于侵权了。

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内涵更加丰富

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给民事主体隐私的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看起来毫无关联的一个数据,就能解密你的私密生活。为此,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禁止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禁止对他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偷拍、偷窥、窃听。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意味着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

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构筑“防火墙”

人肉搜索、垃圾信息、电信诈骗……这些乱象无不与我们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有关。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收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还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除要征得同意外,还应当遵循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要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

明确规定性骚扰侵权人须承担民事责任性骚扰在当代已成为社会公害。之前,民事基本法上见不到性骚扰一词,只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有规定,性骚扰受害人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未明确规定性骚扰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为了遏制这一社会公害,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防止、制止和调查处置性骚扰的义务。

增设新型人格权——声音权

如今,借助计算机、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可以很好地识别一个人的声音,而且,声音利用方式和利用范围越来越广,因此有必要对声音加以保护。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就是说,禁止未经同意模仿、使用或伪造他人的声音。

增设禁令制度,让你能够及时止损如果有人在网上散布谣言,诋毁你的名誉,你也许首先想到的是打官司。但是,诉讼因时间长难以及时制止侵权、挽回损失。现在,民法典规定了好办法,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因此,为预防未来损害的发生,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该违法行为采取紧急措施,如对网络谣言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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