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制建设一小步,迎来职工维权一大步。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硬核”监督,彰显“亮剑”精神,这对于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精准探头”得到进一步擦亮。
《条例》采取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依靠群众、平等协商、密切合作等“五个”维度原则,牢牢盯住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等内容,实现“靶向定位”,进一步厘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资源,化解“九龙治水”的传统矛盾。此外,新闻媒体以春风化雨般“以柔克刚”之举,积极宣传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有效加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桥头堡”得到进一步巩固。《条例》中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等“四位一体”人员及机构,构筑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桥头堡”。赋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具体职责,真正让《条例》“长牙”“带电”。同时,《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用人单位不得采取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和时间,不得以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为由扣减其工资福利。这一“硬核”之举,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构筑一条有利有理有力的“保障线”。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渠道视野”得到进一步拓展。《条例》中涵盖12大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实现监督“无盲区”“零死角”“全方位”。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或者举报,打开渠道,做到“开门纳谏”。此外,根据用人单位和职工意愿,可以就有关劳动争议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做好化解纠纷工作,对于维护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春风细雨”“润物无声”的“润滑剂”作用。特别是“一函两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调查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规范运用,使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更加敢于“亮剑”。
人在事上练,刀在石上磨。《条例》的最终落地,既要看各级工会组织的担当和作为,也要看广大职工群众,特别是工会干部的气度和胸襟。只要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和笔力,在懂监督、会监督、敢监督上下真功夫、硬功夫,内外并举、上下联动,就会让监督常在、让铁规发力,为职工群众构筑起一道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依法维权的“防护墙”,为社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注入“强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