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今年初突然来袭的新冠肺炎疫情,立法机关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中与时俱进,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彰显了“以民为本”的法治思想。
增设临时监护制度,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人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对疑似感染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这难免会出现一些被监护人无人照料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民法典第34条增加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该规定被称为临时监护制度。
对上述临时监护制度的适用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一是只适用于“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事件。比如,父母因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家中17岁的脑瘫儿无人照料,就适用该项制度。二是临时生活照料的对象是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就是说,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或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被监护人,均属于临时监护的范围。三是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作为临时监护人,其职责仅限于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包括提供食物、关爱服务等。
新增“疫情防控”为征用的法定事由
防疫救灾人人有责。民法典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经验,在第245条中增设了因“疫情防控”紧急征用不动产或动产的规定,即“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抢险、救灾、防疫等社会整体利益遭遇危机的情况下,需要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助,国家为公共利益可以不必事先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而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但是,由于征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并可能给所有权人造成不利的后果,故征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并要遵循相应的原则。一是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法定紧急情况,即必须是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状态下,平时不得采用。二是征用的范围只限于有关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包括人力。三是征用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履行向被征用人发放通知、物品登记、返还及补偿等程序。四是应当给予补偿。为充分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补偿。如果原物尚存的,应当返还给权利人,并应当对被征用财产在征用期间的使用价值给予合理补偿。
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应急处置管理职责
今年疫情期间,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可以说是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了。按照原来的规定,物业公司只负责管理小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但这次疫情防控期间,在各个小区门口,有很多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昼夜坚守岗位,向进入小区的人员询问:
“你是谁?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
此前,法律并没有规定物业公司人员有这样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与时俱进,第2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也就是说,民法典赋予了物业工作人员应急处置管理这一职责。同时,民法典第286条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据此,对于物业工作人员开展的体温测量、人员车辆信息登记等工作,业主有配合的义务。这些规定,有助于物业服务公司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之前的《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根据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结往年抢险救灾经验,民法典对该条款进行了完善。民法典第394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通过增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可以适用国家计划合同制度的特殊条件,可以确保紧急情况下基本设施设备、重要物资的供需要求,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