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民法是融合与分立并存的关系,二者不乏有交集之处,在处理劳动关系中,应当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法无规定时,需要结合劳动法的精神,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则。纵观民法典条文,不乏与劳动关系存在诸多关联之处,很多劳动保障法律问题都可以从民法典中找到答案,因此,民法典也是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书和宣言书。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在有关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处理、劳资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将会发生诸多变化。
赋予村委会、居委会劳动法用工主体的资格
某居委会因工作需要,聘用刚大学毕业的小曹做文书。小曹上岗后不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居委会认为自己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不需要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居委会的说法符合民法典规定吗?
评析 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哪些自然人可以成为劳动者,劳动法与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哪些用工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呢?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民法典扩大了用人单位主体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据此,居委会、村委会招用人员具备劳动关系特征的话,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与居委会、村委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权益受侵害时不能获得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困境。
电子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劳动合同
近两年,A公司录用新员工的相关通知和劳动合同都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完成的。员工张某在入职6个月后辞职,并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不算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A公司支付给5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那么,张某的理由能成立吗?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书面”劳动合同,通常理解为“纸质”劳动合同,而不包括电子劳动合同。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张某有关二倍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
应当指出,由于电子数据本身所具有的易损性、易变更等特征,所以使用电子合同应当确保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选择合适的电子合同供应商,以保证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尤其要留存相关证据。同时,应注意给员工普及电子合同的操作步骤、法律效力。
员工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单位采集和使用应合规
袁某应聘B公司时,B公司对其进行了背景调查。在报到时,B公司要求其填写入职登记表,登记表中需填写的事项众多,既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也包括社会关系、婚姻状况等。袁某对有些事项不想填写,但又怕通不过。那么,单位可以采集员工的哪些个人信息?对所掌握的员工信息负有哪些义务?
评析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1035条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另外,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还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作了规定。
单位因工作和管理需要,可以收集、整理、保存员工的个人信息,但一定要依法进行。在招聘订立劳动合同阶段,单位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了解员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健康情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等。在职阶段,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对于员工的私密信息,如身高、生活经历、婚育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爱好等,单位不得收集,否则就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同时要确保收集的员工信息用于正当目的,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未经员工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