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税务局就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扣除范围的建议》进行了回复,回复称,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将年满 60 岁的岳父母及公婆纳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建议,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长期以来,有关法规一直没把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如: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规定,被赡养人年满 60 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但这个纳税人只能是儿女,儿媳或者女婿则不包括在内。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 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
人大代表建议“将年满 60 岁的岳父母及公婆纳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是一个不错的建议。因为在日常生活中,上了年纪的公公婆婆既需要子女的照顾,也需要儿媳的照顾。同样,女方父母也需要女婿照顾。如果不把儿媳作为公婆的近亲属,女婿作为岳父母的近亲属,没有将儿媳、女婿赡养公婆、岳父母列入养老个税扣除范围,那可能使一些儿媳、女婿以此为由不好好地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将年满 60 岁的岳父母及公婆纳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那等于更加明确了公婆与儿媳,女婿与岳父母相互之间的赡养关系,有利于尽好相互之间的义务,特别是解决赡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问题。能给人们提供更丰富的法律选择、更大的保障空间,符合现代家庭伦理关系的发展规律。
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并非血亲,而是姻亲,但这些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家庭成员。社会迫切需要从法律上明确“姻亲里的公婆、岳父母视为近亲属”的关系,把这种关系排除在近亲属之外,非常不合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不利于建立更好的家庭关系。特别是当下,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原本的近亲属就比较少,因此,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考虑有关人大代表的建议,将年满60 岁的岳父母及公婆纳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