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在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已经有三个月没有签订合同,该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咨询(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
解答: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咨询(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是什么时候?解答: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次月起按月发放,享受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咨询(四):请问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标准是什么?待遇发放的时间及日期?
解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 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 号)等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 120元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 个月)确定,具体按您个人实际情况计算。另外,还对 65 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员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放,具体每月发放日期由当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如若了解详细情况,请直接咨询当地县(市、区)城乡居 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