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罗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入职4个月后,公司查知罗某学历系伪造,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罗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罗某诉求。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罗某向高院申请再审,最终高院裁定驳回罗某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伪造虚假学历证书骗取单位信任并成功入职,单位解雇该员工是否合法?庭审中,公司诉称,罗某入职时向公司提供的某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该省考试院自考办及学信网查询得知,该学历为伪造,因此被证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雇合理合法。罗某辩称,其入职四个月以来,工作兢兢业业,得到了公司领导的广泛认可,是完全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公司系违法解雇。二审法院认为,罗某存在学历造假的事实,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其一,员工伪造学历证书,其行为构成欺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必须告知员工并由员工确认的,要求员工符合某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也是单位最终确定正式聘用应聘者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本案中,罗某采用伪造学历的手段骗取公司信任,使公司作出错误认识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得知后立即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属于行使正常的用工自主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