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江苏省发布《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从明年2月1日起,江苏省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工单位,可以为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或为本单位实习生实习期间缴纳工伤保险。
在我国工伤保险领域,存在一“老”一“少”两个保障空白期。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逐渐加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依然参加工作的大有人在,比如,很多环卫工都是六十多岁的老人。据媒体公开报道,常有超龄老年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出现伤病等情况。但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便应该处于退休状态,即便仍处于工作状态,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也被视为劳务关系,而不被定性为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超龄就业人员一般不能以正式职工身份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出现“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习生面临的问题和超龄就业人员差不多,也是因未处在正式劳动关系中而得不到正式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超龄就业人员或实习生的劳动也是劳动,且工伤事故率较高,据统计,仅江苏每年超龄就业人员、顶岗实习生在工作中就发生工伤事故近万起。超龄人员、实习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工伤”情况,却不被纳入工伤保障范围,并不符合工伤保障原则和劳动保护精神,形成了劳动保护的漏洞。这些劳动者本就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抗风险能力不强,再被工伤保险制度拒之门外,会让他们的工伤权益处于一种弱保护甚至无保护的状态,一旦遭遇意外,往往受到较大冲击,维权艰难。
江苏省给工伤保险制度“扩容”,将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这一“老”一“少”两个劳动群体拉入工伤保险的“群”,弥补了工伤保护的短板,堵住了劳动保护的漏洞,健全了劳动保护机制,对劳动者形成了更全面的保护,也提升了保护级别,彰显了工伤保护的务实化、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