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人日报社

2021-06-03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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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三朵云”实现欠薪治理转型升级

    摘要:本报讯今年以来,滁州市强化各级责任,统筹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以物联网、大数据为基础搭建实时监管平台,推动核心数据各部门共享,以信息化监管治理农民工欠薪难题。截至5月底,全市共受理欠薪投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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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6月1日上午8时,在淮北矿业集团铁运处临涣机辆段修车车间,检点锤不间断地敲击车辆发出“叮叮当当”的声音,身着蓝色工作服的李成根眉头微微紧锁,全神贯注地盯着待修车辆,只见他时而弯身查看车底,时而叮嘱职工

  • 红色故事润童心

    摘要:6月1日,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街道凤凰桥社区党委邀请戍守海岛18年的老党员刘庆年为胜利路小学窑湾校区的少先队员们讲述红色故事,让少先队员们在红色故事中汲取奋进力量,传承红色基因。费庆/摄

  • 手把手传授技能

    摘要:近日,中煤新集地勘公司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导师带徒”结对帮扶活动,挑选经验丰富、技艺高超的老师傅与青年职工签订师徒合同,通过现场“手把手”教学,“一对一”指点,有效促进青年职工成长成才,为企业发展增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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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铜化集团公司针对所属各单位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注重发挥“传帮带”作用,促进党史学习教育向基层一线岗位延伸,做到全覆盖,以学促干。图为5月28日,行车班女工利用工作之余,采取相

  • 《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利息该如何算

    摘要:目前,民间借贷的双方都注重立字据、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等,甚至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实现债权,但在借款利息上往往很随意,出现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过高、预扣利息以及未约定利息何时结算等问题,那么在这些

  • “这三个‘安徽之最’是我们汗水浇筑”

    摘要:“这还不到中午,钢管内的温度已经达到30度以上了。”6月1日上午10点,在钢管内负责焊接施工的工人李辉身上穿的衬衣已经全部湿透。他笑着说:“不过为了庐州大道早日贯通,我们热点也值得。”中铁四局四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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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利息该如何算

   期次:第7607期   

目前,民间借贷的双方都注重立字据、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等,甚至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实现债权,但在借款利息上往往很随意,出现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过高、预扣利息以及未约定利息何时结算等问题,那么在 这 些 情 形 下 ,能 不 能 主 张 利息?利息究竟该怎么算呢?约定利息过高,超出部分可拒付

2021年5月22日,贾某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遂找到吕某想借 5万元,吕某则要求借款年利率为24%。贾某虽然觉得利息太高,但此时家人病情不等人,再三纠结之下,最终还是接受了吕某的条件。贾某想知道,自己能否以吕某放高利贷为由拒绝支付利息?

点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就是说,借款利率超过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不受司法保护。本案中,贾某要的年利率为24%,而 2021 年 5 月 20 日发布的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85%,以4倍计算,受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因此,贾某可以按年利率15.4%向吕某支付利息,对超过的部分可以拒付。

未约定利息,只可主张逾期利息

曹某向陆某借款 15 万元,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1年(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但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曹某仍没还款。陆某很生气,就想到法院起诉曹某,请求法院判决曹某归还本金,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以作为其资金被长时间占用的补偿。那么,法院会支持陆某的诉请吗?

点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据此,陆某无权要求曹某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不过,陆某有权要求曹某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会判决曹某向陆某支付逾期还款(2021 年 6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砍头息”不计入本金,利息只能据实认定

2020 年 6 月 12 日,王某向张某出具了一份借据,载明王某向张某借款 10 万元,借款期限 1 年,年利率 15%。当日,张某便从 10 万元中扣除王某应付的利息 1.5 万元,这样王某实际只拿到借款8.5 万元。后王某无力还款,张某经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10万元。那么,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

点评 实践中,出借人事先扣除利息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实际上是一种违约性质。因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张某预先扣除利息 1.5 万元,导致王某实际拿到的借款数额只有 8.5 万元,故法院只会判决王某归还本金 8.5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利息给付期限没有约定,每届满一年支付一次

2020 年 6 月 5 日,孟某找老马借款 10 万元,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12%,但未约定利息什么时候结算,之后也没有补充协议。2021年6月6日,老马要求孟某将前1年的利息先结了,不料被孟某一口拒绝,其拒绝的理由是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理应在3年期满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

点评 老马的要求是有根据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案中,双方未明确利息结算时间,之后也没签补充协议,所以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孟某应当依老马的要求,利息 1年一结。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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