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 月 21 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23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经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 2023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明确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为 2022 年 12 月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按照统一部署,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 35 元。挂钩调整部分,实行与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缴费年限在 15 年以内的(含 15 年),每月增加 32 元;缴费年限在 15 年以上的,自第 16 年起,每满 1 年每月再增加2.1 元。同时,每人每月增加本人 2022 年 12 月基本养老金的 0.5%。倾斜调整部分,继续完善我省高龄倾斜办法。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年满 70-79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0 元,年满 80-89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年满 90 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70 元。其中,对 2022 年到达 70 周岁、75 周岁、80 周岁、85 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 140 元、180 元、280 元、390 元的予以补齐。
为扎实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落实省委“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退休人员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手机 App、12333 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现场查询等方式了解养老金调整政策和信息,做到待遇调整政策看得懂、金额算得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积极保障资金调度及时、发放渠道畅通,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