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命的到来对每一个准妈妈来说都应当是充满欣喜的,但是也有一些职场女性在喜悦之余,不免有所担心。由于女职工怀孕、生育、休产假势必会对工作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她们可能会遭遇一些不公平的待遇。有的被用人单位扣减工资,有的被逼加班或上夜班,甚至遭遇解雇。本期《律师说法》特邀请安徽省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张敏律师为大家解案说法。
李女士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入职之后签了为期 5年劳动合同,期间李女士怀孕,公司也安排了产假,但是等产假休完,李女士回公司上班时才发现自己的岗位被调换了,工资也降低了很多。李女士很不满意,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恢复原岗位或者原工资待遇。哪想到,公司不同意,理由为公司认为李女士的工作能力下降,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由于李女士拒绝辞职又不接受新岗位,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这让李女士气愤不已,她询问律师,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律师答疑】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针对“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三期”女职工确实存在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与不能胜任工作无关,所以这家公司是不能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
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员工岗位时应当和员工友好协商,重视员工的正当权益,确保调岗调职的合法性、合理性。律师提醒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三期”女职工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劳动法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有着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以上情况下也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第二,在经济性裁员的时候不能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第三,在用人单位行使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也就是应当支付 n+1 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这些情形出现时,单位也不能辞退“三期”女职工。“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是要顺延至“三期”结束。
女职工在面对直接或变相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应遵循合法、合理用工的原则,牢记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张敏)
【律师简介】
张敏律师北京浩天(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安徽省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律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安徽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主任、全国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法律小知识
“三期”女职工是什么意思?
“三期”女职工是指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三个期间工作的女职 工 。 含 义 如下:
孕期是指从怀孕开始到分娩前15天的时间段。
产期是指从分娩前 15 天到产假期满的时间段。
哺乳期是指从 婴 儿 出 生 到 1周岁之间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