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女性在就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予以了特殊保护。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当女职工处于“三期”时,依法享有如下的权益:
1.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 年修订)第48条)
2. 用人单位不得适用无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
3. 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45条)
4.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怀孕 7个月以上或者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63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
5. 怀孕女职工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
6.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
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
9.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
10.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
11. 根据各地规定,生育的女职工还享有延长的产假待遇,其配偶还享有生育护理假,夫妻双方还享有育儿假等,具体以各地规定为准。例如,安徽省规定,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
(作者系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