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可否兼得工资报酬与生育津贴?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冯某诉忠县某中心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冯某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在此期间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与其基于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关系而享有的生育津贴属不同法律性质,二者兼得并不构成重复获利;同时冯某应忠县某中心小学的要求在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由忠县某中心小学向冯某支付工资报酬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遂判决冯某产假期间提前上班所得工资报酬与生育津贴不冲突,可同时享有。
工资归工资,生育津贴归生育津贴,二者均属可以兼容的合法权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法院的判决不仅在个案中梳理了法律关系,厘清了问题的性质,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预防处理因劳动权利“重叠”引发的劳动纠纷以及化解各方疑惑具有普遍的法治教育意义。
在本案中,某小学给予女职工冯某的产假仅有 60 天,远少于冯某理应享受的产假天数。在冯某产假期间,某小学就要求冯某提前上班,而冯某在工作期间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冯某的劳动报酬期与生育津贴期产生了一段时间的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则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可见,领取生育津贴和获得劳动报酬都是性质不同的法定权利。在法律给两种权利分别提供了明确支撑,且并未禁止劳动者同时享受两种权利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两种权利因特殊情形同时出现,就应该同时得到认可和支持。法院依托法律和事实支持了冯某兼享两种权利的诉求,廓清了案件的疑惑点、争议点,做出了正确的司法定性,算清了劳动权利账。
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利具有单独成立、分别主张、并列享受的属性,不是鱼和熊掌的关系,不能“二选一”或“多选一”,不能由一项权利吸收或代替、覆盖其他权利。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普法宣传,督促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看清责任边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保障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