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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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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实习生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期次:第8367期   

随着暑假的到来,为了增加工作实践经验或勤工俭学,不少大学生走出校门,入职企业或兼职实习,那么企业聘用在校生,用工关系如何认定?本期《律师说法》邀请安徽省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律师欧阳政文以案说法。

案例一

李某系某学校 2019 级在校学生。为勤工俭学,李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达成共识,约定李某暑假期间为该教育机构初中学生辅导数学,李某按照教育机构的课表到岗上课,课程结 束 后 即 可 离 开 ,每 节 课 200元 ,课 时 费 每 两 周 结 算 一 次 。暑假结束后,培训机构一直未结清李某课时费,李某无奈之下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培训机构支付申请人工资及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在校未毕业大学生,其利用课余时间 进 行 临 时 性 的 教 育 培 训 工作,并不以就业为目的,亦未将该工作当作其职业和持续生活需要,培训机构亦知晓李某为在校学生,李某的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招用李某出于临时用工的需要,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达成了约定,应属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李某付出了劳动,有权主张报酬。综上,法院认定培训机构支付李某工资,驳回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案例二

张某系某学校在校生,2023年 6 月即将硕士毕业。2023 年 1月份,他通过校园招聘接触到某汽车科技公司,并通过该公司的面试。按照公司要求,他线上与学校、企业签署了三方协议,该份协议约定了张某的工作岗位为软件工程师,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月。入职后,张某随即搬离学校,在单位附近租房居住,每天按时上下班,接受单位考勤。但单位自 2023 年 4 月份开始拖欠工资,2023 年6月份张某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张某离职后一直未收到工资,因此提起仲裁。单位抗辩称:张某系在校大学生,不是法律上的劳动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仲裁审理认为:学生身份并不当然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本案中,张某虽然是在校大学生,但是以求职就业为目的应聘相应岗位,用人单位也将其作为正式员工进行招录、用工和劳动管理,且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双方关系并非实习或勤工助学,应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因单位欠薪,张某以此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权利,据此,裁决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裁决单位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案例评析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否定在校生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认定是否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仲裁委、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若仅仅是为了勤工俭学或者进行教学实践,短时间的服务于单位,不视为就业,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不能视为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若是在校大学生虽然未拿到毕业证,但已完成全部学业,以就业为目的到公司就职,具备了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属于劳动法规定的适格的劳动者,在职期间接受单位管理、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同其他员工一样向公司提供劳动、领取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欧阳政文 左梦凡)

律师介绍:

欧阳政文,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省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律师,从事律师职业20年。擅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领域案件专业知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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