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 月 25 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我省 2024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 4227 元/月,上限为 21133 元/月,适用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执行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月31日。
通知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 2024 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通知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通知要求,各地要强化协同配合,积极宣传引导,精心实施部署,做好社保费系统配置和征缴服务,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