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脱贫不享受政策户除外)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办法》指出,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补贴对象人数、资金总额、工作绩效等因素,省财政对各地政策保障范围内的困难残疾人和脱贫县政策保障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人予以适当补助。补贴资金采取按月发放,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直接转账存入其本人账户。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养育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重度残疾儿童,其护理补贴应统一支付到养育机构账户。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无关的支出,并做好政策衔接,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贴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同时,《办法》强调,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预算执行调度和监管。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对象的精准认定和动态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对象认定、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