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民主政权相继建立。为表彰工会组织及广大职工群众的奋斗精神与重要贡献,确认工会组织和会员群众在人民民主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工作职责,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195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名义正式颁布,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工会法》的主要内容
工会性质及组织原则。《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这说明工会从性质上属于工人阶级自治组织,具有自愿结合的特点。第二条规定:“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这意味着各级工会由各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充分尊重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
工会的地位、权利及职责。《工会法》第五、第六、第七条分别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
工会的教育引导责任。《工会法》特别规定,为保护工人阶级根本利益,支持和贯彻人民政府法令、政策,工会应承担对会员和广大职工进行组织及教育的责任。例如,引导他们遵守国家法纪,参与生产竞赛,保证生产或销售计划的完成,教育其在企业中以主人翁的态度,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与破坏分子做斗争,以及在私营企业中注意执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
安徽贯彻《工会法》的举措与成效
《工会法》正式颁布后,安徽各级工会通过会议、座谈、集中学习及报纸宣传等方式积极贯彻执行。
皖北区:1951年6月1日,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指出,通过学习,纠正了以往不重视工会工作的思想误区。公营和私营企业开始按期拨交工会经费,听取职工建议,重视工人法律地位。职工遵守纪律、参与竞赛,创造新生产纪录。提高了工人阶级觉悟,健全了工会组织,保证了生产任务完成。
皖南区:皖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指出,通过贯彻执行《工会法》,全区建立 887 个基层组织,64251 人入会,占比 66.9%,较《工会法》颁布前增加近一倍。大型公营和国营工厂建立管理委员会,私营企业召开劳资协商会议,贯彻“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工人阶级觉悟提高后,在恢复和发展生产上有了一定成绩。通过学习《工会法》,开展工会民主生活,加强了工会与工人群众的联系。
贯彻执行《工会法》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由于缺乏系统宣传教育和定期督促检查,《工会法》在贯彻执行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部分工会对生产工作、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及保护工人根本利益存在认识不足的情况,依靠工人阶级恢复生产工作的思想不够明确。1951 年 10 月 13 日,皖北总工会筹备委员会作出关于检查《工会法》执行情况的初步总结报告,指出一些问题:相当数量的公私企业部门负责人不注重对《工会法》的学习;多数公私企业不了解工会性质、作用及地位,轻视《工会法》,影响工厂管理民主化、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正常化以及生产工作;公私企业存在非法雇用和解雇工人现象;不少企业或资方未执行供给工会办公处所之规定,个别地方政府也未执行;很多公私企业或资方不愿拨付或拖交、拒交工会经费;部分工会干部对《工会法》的学习宣传力度不够,个别工会账目不清。
针对这些问题,皖北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加强对公私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工会法》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加强对公私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职工说明工会的作用和意义,增强职工对工会的认同和支持;针对非法雇用和解雇工人的现象,加强与企业管理人员的沟通和协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重大纠纷和突出矛盾,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加强同企业和资方的协调沟通,确保工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积极争取企业和资方合理拨付工会经费,确保工会正常运转;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组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会组织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透明化。
通过这些措施,皖北总工会筹备委员会有效解决了《工会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发展。(据《安徽工人运动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