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康复篇
1.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或按月支付护理费。
3.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1)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
(2)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3)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
(4)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第一项、第三项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
案例 王某为某厂工人,清理机床时不慎被机器擦伤胳膊和手指,经多次医院门诊治疗后痊愈。同事劝王某去申请工伤认定,但王某觉得没有落下残疾,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请问,工作中此类轻伤需要工伤认定吗?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能。受伤程度与工伤认定无直接关系,认定工伤与否,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的结论为准。王某因工受轻伤,经治疗后痊愈,如申请被认定为工伤,所受伤情达不到相应的伤残等级,则不享受伤残待遇,但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王某如申请停工留薪期,则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待遇篇
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伤残津贴如何确定,一成不变吗?
答:一级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五级至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五级、六级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如果上述职工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五至六级伤残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4.职工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有哪些待遇?
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工亡待遇篇
1.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抚恤金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享受抚恤金?
答:(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政策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案例 2018年5月,陆某在某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陆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已知陆某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为5673元,请问陆某可以申领哪些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答:陆某还可以获得以下一次性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9×5673=51057元;
(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的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由原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案例 2019年7月,孙某在公司工作中发生工伤,当场死亡,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已知孙某家中只留有年满60周岁无经济来源的年迈父亲,孙某工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749元,请问孙某发生工亡后,其相关待遇如何计发?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孙某遗属可以领申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以下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2359=847180元;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作为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经申请后,孙父从孙某工亡之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每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30%+10%)×4749=189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