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企业要重视劳动合同,详细设置所有的条款,逐一分析、认真探讨,这是规避劳动关系风险的关键举措。”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必备条件是:内容不违法、民主协商通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若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劳动关系管理,则能使企业和劳动者双赢。”在7月23日下午省仲裁院与商之都联合开展的主题党日暨送法进企活动中,省仲裁院院长陈学明就企业如何规避劳动法律风险给出一系列提示。
据了解,从去年7月份开展“仲裁开放月”活动后,省仲裁院将案件调解与深入推进“百名仲裁员服务千家企业”活动相结合,为企业规范用工提供政策法规支撑。定期联系服务企业,把原来“要你来”的工作方式转变为现在的“我主动去”,增进了仲裁与企业间的相互了解,使仲裁服务意识显著增强,让争议的调解更为顺畅。“通过办案亲身感受和对案件研究分析,我们感到一些单位容易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与我们‘先合同、后用工’的劳资观念不强,不能严格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构建有效防范劳动争议的内部机制等有关。”陈学明说,“所以我们在开展‘送法进企业’过程中,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解读以及生动的典型案例,让企业清楚用工风险防范的重点和举措,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层的风险防范意识。”此外,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省仲裁院逐步搭建了调解仲裁“四化”机制:争议案件案前调解常态化除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外,所有案件在立案前都进行一次沟通调解;帮扶企业调解优先化,帮扶企业发生的争议案件一律指导企业调解组织优先调解;调解程序便捷化,仲裁委现场审查调解协议,当场制作调解书,提高调处效能;调解服务延伸化,调解文书送达后强化后续跟踪监督各方对文书的及时履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调解书的社会公信力。“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今已经成为了常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不签订,企业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等不利后果。有的老板说,不是我不想签劳动合同,是员工自己不愿意签。”陈学明介绍,“乍一听,好像企业有道理,但是法律已经这样规定了,不执行的话,企业就必然面临法律风险。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若劳动者在用工一个月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记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此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
用人单位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相当于单位的“内部法律法规”,企业可以据此来奖励和处罚劳动者,实施内部管理。但是,不少企业往往根据随意制定的规章甚至直接根据老板的意思处罚员工,导致许多劳动纠纷,尤其体现在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上。实践中,仲裁院、法院对许多单位的规章制度往往认定没有效力,就是因为这些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制定、通过,或者内容有违法律。实际上,法律对规章制度的制定、通过与实施规定的非常明确和具体,许多企业不了解如何操作,导致企业经常在解雇劳动者后出现败诉的不利情况。陈学明提示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此次联合主题党日活动,省仲裁院以送法进企业的形式,深入浅出地对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有关知识进行讲解,并从帮助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减少用工风险的角度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引导企事业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此外,省仲裁院还有针对性地选择了涉及试用期管理、劳动合同解除、年休假、医疗期、违约金等方面的案例进行现场答疑解惑。
(本报记者 魏如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