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后财富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早已与当今国情不相匹配,为此,民法典对继承制度作了完善。那么,民法典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有哪些亮点呢?
概括式规定遗产范围,虚拟财产也可继承
案例 老赵是个网络游戏玩家,并且在游戏里认识了杨某,由于两人配合默契,获得了游戏里的最高装备“屠龙刀”,当时就有人愿出6万元购买,老赵和杨某没舍得卖。后来,老赵因病去世,杨某想独吞“屠龙刀”,而老赵的儿子则提出自己对“屠龙刀”享有继承权。
评析 网络游戏玩家为了得到游戏装备,不但付出了劳动和时间,而且支付了上网费用和游戏卡充值费用,因此游戏装备具备财产的属性,应属于玩家所有的无形私人财产。《继承法》对遗产范围采用的是列举式,而目前人们拥有的合法财产类型多种多样,再采用列举式难以穷尽。因此民法典改用概括式,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就涵盖了目前已出现的财富类型和未来还可能出现新的财产类型。也就是说,包括数字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设备、网店、手机号码、博客以及各类网络社交工具账号等,都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显然,老赵儿子对老赵所享有的“屠龙刀”份额享有继承权。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也可代位继承
案例 沈乙是某国有公司的退休人员,攒下不少积蓄,其一直未婚,无子女,父母早年去世,只有一位哥哥沈甲。沈甲于2018年去世,留有一子沈丙。沈丙与叔父沈乙的关系很好,常去照顾沈乙,帮助处理日常事务。一天,母亲调侃儿子沈丙:“你对叔父那么好,是想继承他的遗产吧。听说侄儿是没有继承权的。”那么,这种说法对吗?
评析 原《继承法》规定了代位继承权,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子女或孙辈,不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为了尽可能让公民一辈子奋斗的财富留在自己的家族,《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第2款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样,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代位继承遗产。本案中,假如沈乙在2021年1月1日后去世,且生前未立遗嘱,那么沈丙就可以代位继承。
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有效
案例 老徐因身体大不如从前,就在电脑上打印了一份遗嘱,明确其一套房产归女儿,80余万元存款归儿子。这份遗嘱虽然是老徐用电脑打印的,但有他的签名和指印,也注明了日期。那么,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评析 现实中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十分常见,但《继承法》并没有规定这两种遗嘱形式,以致常引发纠纷。为此,民法典予以了增设。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老徐的那份打印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件,故无效,他应重新立一份遗嘱。
充分尊重遗嘱人意愿,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
案例 老王有一双儿女,为了儿女们日后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引起不和,于2年前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现在,老王想对儿女的继承份额进行调整,于是准备新立一份自书遗嘱,以撤销之前的那份公证遗嘱。可有人说,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那么这种说法对吗?
评析 基于充分尊重遗嘱人意愿的立法精神,今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原《继承法》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因此,老王现在完全可以立一份自书遗嘱,儿女们继承遗产时,以其最后所立的自书遗嘱为准。
另外,民法典还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如今,民众财富日益增多,而且财产形式多样化、复杂化,从过去的工资、存款、房产,逐渐扩大到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股权乃至虚拟财产,其管理往往涉及到一些专业知识。为此,民法典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权利与义务等内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可以由被继承人指定,也可由继承人、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负责清理遗产制作清单,报告遗产情况,采取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有了遗产管理人这个中立者或专业性机构,可以保证遗产的安全以及及时公平分配,有利于充分发挥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和协调各方,可以有效化解继承中的矛盾和纠纷,利于社会稳定。(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