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4月2日16时许,某学校代课老师时某未履行请假手续,驾驶电动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时某受伤,公安交警认定张某全责,时某无责任。经申请,人社局认定时某为工伤。学校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学校诉称,时某未请假提前离岗下班,属于早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人社局辩称,时某早退行为违反规章制度,属于学校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其工伤认定。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学校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认定时某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所说的“上下班途中”,指的是员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上下班。
首先,“合理时间”应具有正当性。一般而言,员工上下班有一个时间期间,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只要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其受到伤害时法律均应给予充分保护。因此,员工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不应以单位的考勤制度机械地加以理解,而应以具有正当性为前提,“能动”地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然后作出判断。
其次,工伤认定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四个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归责原则,正是对用人单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员工发生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或视同工伤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至于在事件中员工有没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有没有过错、过错在谁、过错比例多少等,则在所不问。根据这一原则,员工提前下班的,其性质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属于单位内部管理问题,单位有权根据员工的违章违纪情节依照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是,不得因为员工违章违纪,而剥夺其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本案中,时某虽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下班,其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但其“上下班途中”的性质并未改变,不可剥夺其认定工伤的权利。
(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