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县级以上政府人社等有关部门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建议书的工会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价值和权威;如果执行不力,法律再完善也是一纸空文。和其他省份的条例相比,我省出台的条例更加细化,尤其是对调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避免了拖延或者推诿情况的发生。根据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及时办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应当开展调查,并于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条例》还细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平等就业、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民主管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生产、特殊权益保护、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形成合力多部门联动推动条例落地为了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政策及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实现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和监督工作情况的信息共享。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
为建立合法用工诚信记录,保证劳动监督的有效执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供相关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反映情况的职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着眼于制度互补和工作衔接,主要是对工会组织参与源头监督事项以及劳动纠纷处理中未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环节的有关劳动纠纷案件处理问题进行规定,尽量避免与人社等部门的职能交叉,做到法规不重复,工作互补、协作、联动。这种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有所不同,是带有群众性、社会性的监督,而且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工会的优势。相信随着《条例》的实施,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报记者 何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