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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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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没有人身依附性的合作,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期次:第7623期   

我公司与所有送餐员签订有送餐协议,约定由员工自备交通工具,报酬为按单提成,每单提成5元,没有底薪,每半个月结算一次报酬。工作时身穿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每周需到公司办公场所参加一次早会接受安全教育。后来,由于公司终止了与送餐员郝某的合作,郝某遂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问,郝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 盛兴霞

这里涉及到劳动合同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的认定。如果你公司和郝某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则郝某的请求都成立;如果是承揽关系,则其请求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至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揽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工作成果,而非劳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约定报酬,承揽人虽付出劳动但无工作成果时,无权获得报酬;二是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三是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具有从属关系,定作人一般对劳动过程并不实行管控,而是重在对劳动成果的管控,即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四是承揽人自行承担各种风险,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五是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虽然也涉及劳动成果,但一般不是劳动合同之根本目标,其根本目标应是劳动行为,即劳动者在一定劳动条件下的具体劳动过程,用人单位虽然也对劳动成果实行管控,但更注重对劳动过程的管控。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等义务。

本案中,你公司与郝某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虽然你公司对郝某等骑手进行安全教育,对其服务标准等也有要求,骑手们送餐时穿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所以郝某的要求无法律根据。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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