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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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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与解除劳动关系那些事

   期次:第7699期   

在国家放开“三孩”政策后,立法机关随即通过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生育三孩提供法律保障。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职场中的比重将会上升,相关劳动纠纷难免会有所增加。

“我是孕妇、产妇,公司不能把我辞退,辞退我就是违法解除”“我辞职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辞职申请不算数”,种种疑问不断。在此以案说法,说说“三期”女职工劳动纠纷中的那些事。

孕妇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胡女士是某公司销售员。双方约定:胡女士的绩效工资与其每月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挂钩;若连续2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公司有权予以解雇。2021 年5月,胡女士怀孕,由于妊娠反应厉害、身体不适,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任务。2021年9月,公司以胡女士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前 30 日通知胡女士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那么,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评析 对工作业绩不佳的孕妇也不得解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属于预告辞退。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预告辞退作出了限制,即对“三期”女职工不得预告辞退。

本案中,公司虽然可以认定胡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但也不能直接解雇怀孕的胡女士。即使胡女士在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不能解雇。面对公司规定的违法解雇,胡女士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纠正错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

哺乳期内严重违纪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宋某于 2021 年 3 月喜得一子,产假期满后回到岗位。2021年9月2日,宋某在洽谈业务时收受客户红包3 万元,后有人向公司揭发,公司经调查属实。该公司经召开职代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收受钱财、数额较大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宋某签收的员工手册中附有该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以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宋某认为其处于哺乳期,公司怎么处理她都行,但无权解雇她。那么,公司解雇宋某合法吗?

评析 公司解雇宋某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规定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不得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来解雇“三期”女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条属于过错性解雇,“三期”女职工若出现上述过错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雇。

本案中,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宋某在业务活动中收受客户数额较大的红包,显然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尽管宋某处于哺乳期,公司解雇其也是合法的。

主动辞职后发现怀孕劳动关系可否恢复

黎女士在外贸公司工作几年后,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想自主创业,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之后,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就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黎女士离职 2 周后,因身体不适去看医生,被确诊已怀孕40天。意外怀孕让黎女士自主创业的计划泡汤,于是她就回到外贸公司,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女职工解约、自己辞职之意思表示不真实、系重大误解所致为由,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但被拒绝。那么,女职工主动辞职后才发现之前已怀孕,还能反悔吗?

评析 黎女士不能反悔,其劳动关系难以恢复。理由如下:其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三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二,黎女士主动辞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黎女士声称辞职之意思表示不真实,系在获悉怀有身孕之事实后予以反推辞职之意思表示,有违事物发展顺序。因此,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合法有效。其三,黎女士辞职后才发现自己怀孕,系对自身生理状况的错误认识,并非对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其四,自愿辞职与被动离职不同,作为成年人,黎女士能够充分预见到辞职可能对自己的生活、工作等带来的一系列影响,而仍然选择辞职,表明其自愿承担所伴随的法律后果。而在被动离职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无法左右的。也就是说,女职工在被动离职后,才发现自己在此之前已有身孕,然后提出恢复劳动关系之请求,裁审机构一般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黎女士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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