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银行卡被盗刷引发的纠纷持续增多。今年 5 月 25 日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银行卡遭盗刷如何维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案例 董某到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8万余元存款不翼而飞。经过警方调查,董某存款系在第三方柬埔寨境内取款。
发生如此蹊跷的怪事,董某认为办卡银行应当对被盗刷的损失承担责任。在与银行协商赔偿无果后,他将银行告上了法庭。庭审中被告方辩称,保障卡内的资金安全,双方均有义务,原告在发现存款减少后未及时挂失,应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银行某支行办理了借记卡并使用,原被告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被告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原告借记卡被境外第三方取款,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不能证明系原告自身过错导致。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被盗刷的存款及其利息。
评析 哪些情形属于银行卡被盗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银行卡盗刷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两者的区别在于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交易。需要明确的是,银行卡盗刷的本质含义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行为或非其授权他人所为。
银行卡遭盗刷应提供哪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证据和相关证明责任十分关键,因为只有认定系盗刷才涉及损失承担问题。该条规定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伪卡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持卡人,并列举了证据范围,目的在于一旦发生盗刷情况时,提示持卡人立即报警并告知银行,同时留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尽可能举证证明银行卡是遭遇了盗刷而非本人操作。
银行卡遭盗刷后可主张哪些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银行卡遭盗刷的问题本质,对作为专业机构的发卡行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用伪卡在银行支取钱款,不属于用户行使权利的行为,也不是银行履行义务的行为,用户当然可以基于储蓄合同关系要求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范围为:借记卡的应赔偿存款本息和损失,信用卡的应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规定,该条对发卡行减责的情形也作出了规定:一是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或验证信息导致盗刷的,要相应减轻发卡行的赔偿责任;二是对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导致扩大损失的不予赔偿。比如用户得知被盗刷后未及时报警或者向银行请求挂失,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这部分责任就可能自行承担。
因盗刷形成的不良征信记录能否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持卡人依据其对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的事实,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了要求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的前提,即持卡人对盗刷行为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反之则无权要求撤销。(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