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冬季,供暖纠纷总会随之“升温”,给供暖单位和用暖居民造成困扰。那么,遇到供暖纠纷,如何妥善化解呢?
擅改设施隐患多,造成损失要自担
市民汪某对新居进行装修时,在地暖分水器进水口处加装了一台增压泵。当年冬季供暖前热力公司打压试水时,该房屋供暖管道发生漏水,热力公司接报后安排专人到场查看并协助抢修。经现场勘验,发现漏水原因系分水器接头处破裂造成。因就漏水造成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汪某诉至法院,要求热力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该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本案中,漏水系原告私自拆改管道设施造成,热力公司在行为上并无过错。汪某作为装修人在地暖设备上加装增压泵并未经过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过错应自担损失。现实中,为了提高室温增加热效,确实存在用户私自加装暖气片、安装循环泵等现象,这些行为导致漏水一般与供暖单位无关,相应损失多数由业主自行承担。
温而不热拒交费,举证不能判败诉
贾阿姨4年前乔迁新居,供暖季家里一直时冷时热,但她未将此情况向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反映,而是以拒交供暖费表示抗议。欠费3年后,她被热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辩称自己家中温而不热,但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故判决被告依照供暖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交纳供暖费。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就是说,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暖单位打电话,或向供暖监管部门投诉,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温,或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同时,还可通过申办证据保全公证等办法,将原始证据进行固定。一般情况下,因供暖方责任使业主卧室、起居室室温未达到供暖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具体减免金额则需要根据各地区供暖规定或供暖合同确定。就是说,发生涉暖纠纷后,如果所在省、市有地方规定则依据规定;如果供用双方另有约定,那么法院将按照约定进行判决;如果供暖单位与用户未签署合同,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房屋闲置不用暖,基础费用不能免
父母去世后,刘女士继承了全部遗产,其中有一套集中供暖的房产长年空置。上年度供暖结束后,热力公司通过诉讼向刘女士追索供暖费,但后者认为自己并未居住该房屋,当然不存在支付供暖费的义务。经法官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供暖基本费用。
评析 现实中,由于供暖服务的特殊性,供暖单位不能做到欠费即停暖,或者给每家用户单独供暖或停暖,即单个用户停暖后,其暂时停用的供暖资源却必须保留,原有设施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热而减少。有条件单户停暖的应当妥善办理停暖手续,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并就基本费用等事项与供暖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供暖方暂停供热;不具备单户停暖条件的,用户应充分考虑供暖行业的公共事业属性,与供暖方形成理性共识,避免由此引发纠纷。
漏水致损情况多,找准主体可索赔
去年供暖开始前,负责为魏大伯所在小区提供供暖服务的热力公司发出通知,提前告知业主打水试压时间及注意事项。由于魏大伯家里暖气片阀门漏水,造成地板、壁橱等财产损坏。魏大伯与热力公司因为财物损坏赔偿及暖气费问题发生争执。当年供暖季结束后,热力公司将魏大伯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的供暖费。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在暖气试水或者供暖过程中,由于管道老化等原因常常会出现跑水现象,从而给业主或相邻各方造成损失。对于此类问题,业主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可要求物业人员现场拍照、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这样证明效力较高。其次要明确责任主体,通常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主管道漏水,应由供暖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是支线管道,则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二是楼上居民使用不当导致漏水,应由楼上住户承担责任。第三种是正常使用下发生漏水,既可能是管道维护不当,也可能是房屋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业主只有确定谁是侵权方后才能依法索赔。本案中,由于魏大伯自身疏忽大意导致漏水,故自行承担财物损毁责任。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