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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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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消费维权热点与您相关@消费者

   期次:第8290期   

遇到质量纠纷是否只能自认倒霉?被诱导消费后是否可以主张退费?消费者遇到权益受损该如何解决?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是每一位消费者都应该了解的。

日前,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案例典型性强,警示及教育意义显著。

“以假充真”属于消费欺诈

2023 年 9 月 7 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 12315 指挥中心接到徐女士的投诉,反映其于 7 月 15 日至某品牌地板经销商处购买木地板,共计 14490 元,并支付定金5000元。9月初,准备铺装木地板时,徐女士发现该批地板不是该品牌正品地板。陈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向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投诉。蚌埠市市场监管局 12315 指挥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现场检查,该批木地板的包装盒上标注为某品牌,但地板上的标识却不是该品牌的。经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批地板抽样鉴定,鉴定结果确定不是该品牌地板。12315 指挥中心就相关消费纠纷组织调解,经调解,经销商退还5000 元定金,并赔偿徐女士40000元。

调解后,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启动“诉转案”机制,就商家“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引发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商家“以假充真”的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按照消法承担起“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保健养生服务引纠纷

2023年12月29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吴女士投诉,反映其母亲于 2019 年 9 月份至今在某养生会所共充值 22.9 万元,不仅养老钱花完了,还在该会所的引导下开通了花呗充值消费。吴女士认为该养生会所利用老年人保健养生心理,夸大保健养生功效,诱导消费,侵害了其母亲的合法权益。于是向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帮助退还费用。

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查,吴女士的母亲自 2019 年在该养生会所办卡进行艾灸、推拿等养生服务,经查询消费记录,吴女士的母亲从开始的每次消费几十元到后期的每次消费几千元,尤其近期多次充值,而且数额越来越大。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蜀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养生会所一次性退还吴女士的母亲10万元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老年人养生保健需求,夸大功效诱导老年消费者大额充值消费的案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指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该养生会所没有科学地介绍服务项目的相关情况,并在推销中夸大养生保健功效,从而诱导老年消费者大额充值,甚至引导消费者开通花呗借贷消费,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吴女士母亲超前透支了养老金,影响了老年消费者的正常生活,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公司收费需公示

2023 年 1 月 18 日,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徐先生的投诉,反映物业公司强制业主加装门禁,并收取门禁费。徐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叶集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物业公司为了改善小区管理,于1月14 日安装启用了“车辆栅栏混进”设备,对小区出入实行门禁识别管理。门禁收费12元/人,停车费1 元/天,均未公示相关收费标准。此次投诉涉及的收费对象 100 余人。为了妥善处置纠纷,叶集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物业公司与业主代表进行协商,经调解,物业公司退还业主门禁费用,于 2 周内全部退还到位。3月初,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业主进行了回访,确保退费全部执行到位,共退还门禁费用109人,共计1308元。同时,叶集区市场监管局就该物业公司价格违法行为启动“诉转案”机制予以立案查处。

本案中的物业公司收取门禁费之前未进行公示,也未通知业主,违反了明码标价及价格公示原则,损害了业主消费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6条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公司应当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汽车充电时自燃获赔偿

2023年10月19日,王先生向滁州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于 2022 年 7 月在某 4S 店购买一辆新能源车,目前尚在质保期内,2023年9月17日在充电过程中车辆发生自燃。王先生与4S店联系要求更换新车,4S店一直予以拖延,无奈之下,王先生向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滁州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新能源汽车在充电过程中自燃,起火位置位于汽车左前充电接口处,充电桩系4S 店随车赠送。自燃发生后,4S 店销售、售后人员,汽车厂家和充电桩厂家到现场查看,均认为失火原因是由充电桩引起。在了解情况后,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调解,并联系汽车厂家、充电桩厂家代表参加现场调解。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日起,免费提供同款车型供王先生使用;2023年12月31日前,4S店更换同款新车(若延期换车,每日按车款的1%支付违约金);4S店补偿经济损失2000元。

本案中,车辆在充电过程中自燃,归责于充电桩或汽车的质量问题,且汽车和充电桩由汽车销售单位提供,汽车销售单位应当承担起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本报记者 何昊 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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