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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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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期次:第8610期   

案例一: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提前介入

检察听证

相对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23 年 2 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和李某约定将肥东县长临河镇某项目中瓦工班组的工程发包给李某,李某招揽瓦工组成班组,于同年 8月完成该工程,张某支付李某工程款 225000 元。后李某拖欠 1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 144571 元。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李某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李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

【履职情况】

2024年2月23日,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移送肥东县公安局。同日,肥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实地走访工地,全面收集固定李某个人消费情况及支付能力相关证据,锁定欠薪事实。2024 年 5 月 21 日,肥东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李某将工程款用于抖音打赏及个人消费,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基于其在侦查阶段已全额支付拖欠的 144571 元工资,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听证,邀请工会、人社部门相关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2024年6月26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县总工会联合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签署《关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和衔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并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以案释法,向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宣讲法律。

【典型意义】

(一)注重释法说理工作,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法说理,阐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让其认识到自身错误,促其及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合力。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县总工会联合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关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方案》,建立常态化长效化联络机制,促进协同履职,形成治理欠薪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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