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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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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答复行政诉讼监督案

   期次:第8610期   

案例二:

关键词】

提前退休

举证责任

抗诉改判

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周某某系某水泥厂职工。2001年10月,某水泥厂破产改制并对周某某进行一次性安置,后水泥厂相关会计资料和账簿被销毁。2021年,周某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该局审查认为,周某某档案材料中 1986 年、1988年的工种记载为“看火工”,其他档案材料未明确记载工种,不符合从事高温工作提前退休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的条件,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的答复》,不批准其提前退休申请。周某某不服,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答复,并提交了其个人保存的某水泥厂劳务防护用品供应证、1992年某水泥厂委派函,以证明其在1983年、1984年、1991年仍在领取看火工防护用品,1992年某水泥厂委派其以看火工身份到外地指导工作,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一审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某在看火工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为由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周某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某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

【履职情况】

周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承办检察官与当地工会组织联系,咨询特殊工种政策,询问原某水泥厂厂长、工会人员该单位特殊工作调岗情况,并向该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查询有关档案资料。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原始个人档案记载不清晰,用人单位相关原始档案资料被销毁均非出于其本人原因,周某某多方寻找,提供了其个人保存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劳务防护用品供应证和委派函等原始资料,虽然中间年份有所缺失,但结合检察机关调取的有关证人证言,周某某前后年份均从事看火工且特殊工种轻易不调岗,可以推定中间年份亦应为看火工,足以证明周某某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在周某某穷尽所有途径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不宜再要求其必须提供原始档案材料,遂以原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于2023年12月27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鉴于周某某多年从事高温工作,夫妻二人均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又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区人民检察院为周某某进行司法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意见,于2024年5月8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答复。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调查,按照特殊工种为周某某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典型意义】

(一)充分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是对特殊劳动群体进行的劳动保护。对于非劳动者原因造成个人档案不完整,相关原始材料缺失导致劳动者提前退休的合法权益未能及时实现的,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为后续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事实基础,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依法精准监督,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对于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客观原因造成个人档案不完整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认定全案事实证据,不宜机械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供原始档案材料。

(三)做好司法救助,体现司法温情。在检察办案环节,对劳动者退休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劳动者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依法及时予以司法救助,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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